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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6 分类设置要求

发布时间:2018-08-22 15:20:19    来源:郑州广告公司|新乡广告公司|活动策划公司|演出设备|广告牌|门头灯箱|广告制作|写真喷绘

郑州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6 分类设置要求

6.1 设置于公共场所的独立户外广告设施

6.1.1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如下:

a) 立杆直径宜≥0.08 m且≤0.25 m;

b) 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 m;

c)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2 m;

d)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2.4m,离绿地高度应≥0.5 m;

e) 道路红线宽度在50 m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应不小于道路宽度的2倍;

f) 道路红线宽度在20 m~50 m的,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应不小于道路宽度的2倍;

g) 商业街区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宜为20 m~50 m;

h) 牌面(单面)面积宜≤2.0㎡,单边长度宜≤2.0 m,厚度宜≤0.2 m。

6.1.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如下:

a)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5 m的地段,或面积≥50㎡的广场(空地)及绿地;

b) 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 m;

c) 牌面(单面)面积宜≤3.0㎡,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应≤3.0 m,占地面积应≤1.0㎡。

6.2 墙面式户外广告设施

6.2.1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应当平行或者垂直外墙设置。

6.2.2 平行建筑主体墙面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如下:

a) 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高度和宽度不应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见附录A中图A.7);

b) 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上沿距离地面不应超过40 m;

c) 不应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

d) 底部净空高度应>3.0 m。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应超过0.6 m,其他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应超过0.3 m;

e) 在建筑立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应超过所在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3(见附录A中图A.8)。

6.2.3 平行门楣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如下:

a) 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应低于门楣上沿,上沿不应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应>3.0 m(见附录A中图A.9);

b) 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户外广告应设置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应低于门楣上沿,且总高度不应>3.0 m(见附录A中图A.10);

c) 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3.0 m时,允许将户外广告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应低于建筑出挑部分的楼板,上沿不应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应>3.0 m(见附录A中图A.11);

d) 户外广告的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应超过0.6 m,其他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应超过0.3 m。

6.2.4 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置要求(见附录A中图A.12)如下 :

a) 广告的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应超出1.5 m,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应少于4.5 m;

b) 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 m以下,宽3.5 m以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c) 广告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应>24 m且不应高出附着墙面,霓虹灯广告厚度不应>0.6 m,其他广告牌的厚度不应>0.3 m;

d)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3.0 m的沿路建筑,不应设置垂直墙面的户外广告;

e) 相邻广告水平间距不应<6.0 m或对应建筑开间设置;

f) 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可采用霓虹灯、灯箱等形式制作;

g) 同一路段上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外沿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以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应保持一致。广告形式和选材应协调统一。

6.3 依附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

6.3.1 依附于路灯杆的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如下:

a) 不应影响交通、消防、市政安全;

b) 同一路段的路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同一杆件上广告设施数量不应超过两个,以杆件为中心对称设置;

c) 当道路相邻杆件距离<50 m时,不可连杆设置;

d) 已有指示牌(标识牌)的路灯杆不再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e) 道路交叉口处首根路灯杆不应设置广告设施;

f) 道路交通指示牌正面方向50 m内的道路路灯杆上,不应设置广告设施;

g) 绿化带内的路灯杆上设置的广告设施,其外缘与绿化带外缘距离≥0.3 m时,广告面应与道路方向垂直,<0.3 m时广告面应与道路方向平行;

h) 非绿化带内的路灯杆上设置的广告设施,其下缘距地面≥4.5 m时,广告面应与道路方向垂直,其下缘距地面≥2.5 m且<4.5 m时,广告面应与道路方向平行;

i) 广告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应<2.5 m;

j) 路灯杆上附属的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应>2.0㎡,任意一边的长度不应>2.0 m,厚度不应>0.3 m(见附录A中图A.13)。

6.3.2 依附于公交服务亭、出租车停靠站、阅报栏的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如下:

a) 公交服务亭、出租车停靠站、阅报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见附录A中图A.14);

b) 不应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应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和道路视觉的通透;

c) 广告牌面(单面)面积宜≤5.25㎡(见附录A中图A.14)。

6.3.3 其他城市公共设施附属的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如下:

a) 高架道路桥身附属冠名权:城市道路桥梁桥身仅允许设置冠名牌,上下两端不应超过桥身主体,不应影响桥身安全和美观,不应使用闪烁灯光或画面。从跨线桥或下穿坡道起点及终点外侧50 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b) 人行天桥桥身附属冠名权:人行天桥桥身仅允许设置冠名牌,人行天桥护栏不应设置广告,上下两端不应超过桥身主体,宽度不应超过桥身1/3,不应影响桥身安全和美观,不应使用闪烁灯光或画面;

c) 地下人行通道附属户外广告:地下人行通道附属户外广告设施仅允许设置在过道墙面上,单块面积不宜超过8㎡,间距不宜<6 m;突出墙面距离不宜超过0.18 m,出入口处正立面及上下通道两侧仅允许设置名称牌、提示牌(见附录A中图A.15);

d) 垃圾箱及各类公共设施附属户外广告:垃圾箱及各类公共设施附属户外广告设置面积不应大于该设施表面积的1/2,应与所依附的公共设施规格相协调,不影响整体效果及使用功能。

6.4 依附于移动交通工具的户外广告设施

6.4.1 车(船)体广告不应影响交通安全,不应对原车(船)颜色全部遮盖。

6.4.2 利用机动车车体、非机动车车体、船体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结合该移动交通本身协调设计。

6.5 围墙、围挡户外广告设施

6.5.1 实体围墙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如下:

a) 禁止在实体围墙上再加高设置任何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

b) 五十年以上历史街区的实体围墙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c) 住宅区实体围墙仅允许设置公益广告;

d) 设置于实体围墙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应<0.1 m,高度不应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应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见附录A中图A.16);

e) 透空围墙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见附录A中图A.16)。

6.5.2 建设及拆迁工地围挡户外广告设施要求如下:

a)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b) 建设及拆迁工地围挡户外广告应直接落地设置,广告高度不应超过6.0 m,单幅不应低于2.5 m,长度不应超过15.0 m,禁止在实体围挡上部加高任何结构的广告设施;

c) 建设及拆迁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场地设置工地临时性围挡位置不应超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建设项目竣工(施工项目完成)后应自行拆除。

6.6 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

6.6.1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的要求如下:

a) 严控区内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禁止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b) 设置城市户外电子显示屏应符合交通管理要求,不应妨碍城市道路行车安全,不应影响道路畅通,主要道路交叉口不应设置影响交通信号灯的电子显示屏;

c)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不应播放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不少于15 s,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d)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不应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户外电子显示屏。

6.7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6.7.1 临时户外广告的类别及形式如下:

a)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户外广告;

b) 企业促销活动期间设置的户外广告;

c) 临时户外广告常见形式有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彩旗、展板、海报宣传画布幔、空飘物(包括航模飞行器)、桁架等。

6.7.2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一般要求如下:

a) 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上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置;

b) 禁止在规划道路红线内设置落地式的临时户外广告;

c) 临时户外广告到期后应及时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

d) 升空气球(系留气球)设置应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资质证明,符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7.3 临时户外广告时限要求如下:

a) 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一般时限1~3天;

b)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活动批准期限;

c) 临时户外广告不应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6.7.4 设置充气物的一般规定如下:

a) 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充气物,其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的1/4,不应占用盲道,且应与设置单位的门面平行设置。人行道宽度<4 m的不应设置;

b) 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应超过门面宽度;

c) 设置充气拱门,跨度不应超过10 m,高度不应超过5 m,安装设置安全、牢靠。

6.7.5 设置布幅的一般规定如下:

a) 布幅广告应从严控制,除重大活动外,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布幅形式的户外广告;

b) 广告幅面不应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不应遮蔽阳台和窗户,需紧贴在建筑物的墙上,并确保稳固、平整;

c) 升空气球条幅:气球以及气球条幅应固定于地面,且总体高度不应超过15 m。气球直径不应超过3 m;条幅规格不应超过9 m×1 m。不应设置可移动升空气球条幅。升空气球不应使用危险气体,其所充气体,应符合空中飘浮物相关规定要求。

6.7.6 彩旗、太阳伞、遮阳篷,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应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

6.7.7 设置展牌、桁架、导视牌的一般规定如下:

a) 在宽度<4 m的人行道上不应设置;

b) 占地总面积不应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1/3。

6.7.8 设置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一般规定如下:

a) 需张贴户外广告的,应该张贴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内;

b) 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应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生产;

c) 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禁止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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